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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印发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2026-01-21 17:59:38           点击数: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评标专家抽取与使用

第二十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数量不足的或者采用跨省远程异地评标的项目,评标专家应从国务院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或者其他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评标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工作的,招标人可以依法直接确定评标专家,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因不可抗力导致随机抽取无法正常进行的,经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确认后,招标人应当从其他依法组建的相关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

第二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设立评标专家抽取终端,为招标人抽取评标专家提供服务。

第二十八条 评标专家抽取终端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及保密承诺。

第二十九条 评标专家抽取范围由招标人根据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专业特点等确定。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三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结合评标专家履职考核结果、参加评标频次等开展履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设置抽取间隔期、调整抽取频次,防范评标专家履职风险。

第三十一条 预定评标时间开始后,出现评标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应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补抽评标专家。无法补足的,择期重新按程序组织评标;或者经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招标人可以依法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第三十二条 评标专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严格保密。评标结束后,依法需要公布的,应对个人关键信息进行隐藏后,随同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自行选定评标专家的,须在公告中一并说明。

第三十三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退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

(一)因身体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二)因工作变动,不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

(三)本人自愿退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入库的;

(二)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三)擅离职守或者扰乱评标现场秩序的;

(四)不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或者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

(五)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或者相互串通的;

(六)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个人提出的倾向、排斥特定投标人要求的;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

(八)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标施加不当影响的;

(九)违法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十)索取或者收受评标劳务报酬以外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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