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活动,确保评标过程公平、公正、科学,抓好《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的贯彻执行,我委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程序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方法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2月29日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方法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活动,确保评标过程公平、公正、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规定。其他项目,招标人自愿参照适用。
第三条 评标方法包括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评标方法。
综合评估法是指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因素及其权重,对投标文件的技术、商务、报价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分,按得分由高到低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经评审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第四条 评标方法由招标人依法自行确定。招标人应当依法组织评标活动,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落实招标主体责任。
第五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项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可以设置报价评审、技术评审、商务评审。鼓励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施工类项目不设置技术评审。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项目,招标文件设置技术评审的,分值一般不超过总分值的20%,其中勘察设计类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技术评审分值但一般不超过总分值的50%。
第六条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项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当设置报价评审,可以设置商务评审,鼓励不设置技术评审。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项目,招标文件设置技术评审的,技术评审应为合格性评审;招标文件设置商务评审的,应当载明将商务指标调整折算为报价的方法,调整折算总量不超过招标项目最高限价或者合同估算价的5%。
第七条 招标人发布的项目最高限价,不得超过依法审定的项目投资概算;未审批概算的项目,最高限价不得超过依法审定的项目投资估算。
第八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总报价和部分单项价格设置异常低价警戒线。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总报价和部分单项价格设置异常低价警戒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