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信用有价 为交易护航

投标了工程电子保函平台

最新资讯
行业政策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行业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 |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的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25〕1752号)
2026-01-14 17:18:14           点击数: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的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改财金规〔2025〕17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要求,加强对政府投资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更加突出政府引导和政策性定位,现制定《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的工作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科  技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5年12月31日

 

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的

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更好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突出政策性定位,有力有效支持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市场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薄弱环节,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优化生产力布局,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着力打造新兴支柱产业,支持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支持科技创新,着力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防止同质化竞争和对社会资本产生挤出效应,促进形成规模适度、布局合理、运作规范、科学高效、风险可控的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格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及创新创业的投资基金。国家级基金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地方基金是指经批准由地方财政出资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

第四条政府投资基金应在基金设立方案中明确重点投资的产业领域(以下简称“投向领域”)。政府投资基金投向领域应当符合国家生产力布局宏观调控要求,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国家级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符合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指引的具体要求,符合国家级发展规划及国家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要求,支持省级重点产业和特色产业发展,鼓励有关行业企业加快技术更新换代,推动产业提质升级。

第五条 政府投资基金不得投资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以及其他有关规划和政策文件中明确禁止的产业领域。投资鼓励类产业,要强化评估论证,防止盲目跟风、一哄而上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第六条 政府投资基金不得有以下投资行为:

(一)通过名股实债等方式变相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二)除设立方案明确可参与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战略配售外,从事其他公开交易类股票投资;


免责声明:凡本⽹站转载的所有的⽂章、图⽚、⾳频视频⽂件等资料的版权归版权所有⼈所有,本站采⽤的⾮本站原创⽂章及图⽚等内容⽆法⼀⼀和版权者联系,如果本⽹所选内容的⽂章作者及编辑认为其作品不宜上⽹供⼤家浏览,或不应⽆偿使⽤,请及时⽤电⼦邮件或电话通知我们,以迅速采取适当措施,避免给双⽅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电话:400-052-0013
闽ICP备18023465号闽公网安备350105020001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