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不协助、不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调查工作的;
(十二)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前款所列情形作出处理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录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并及时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三十五条 评标专家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义务,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运行服务机构违法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的,依法处以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违法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本办法规定抽取专家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标结论无效。
第三十八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予以解聘并调整出库:
(一)弄虚作假骗取入库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