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受过刑事处罚的;
(五)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评标专家的教育培训,每年组织招标投标有关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和电子化评标技能等方面培训,开展廉洁教育,结合教育培训情况开展专项测试。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新聘评标专家进行岗前培训,对续聘评标专家进行继续教育。培训教育包括专业知识、法律法规、电子化评标技能和廉洁纪律等内容。
行政监督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对评标专家开展专项培训。
第十八条 对于入库后不再具备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不再符合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入库具体标准,或者存在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评标专家,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发现有关情形后30日内与其解除聘任关系,调整出库,并通报入库推荐单位。
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聘期3年,聘期届满自动解除聘任关系。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可以在聘期届满前提出续聘申请,经条件审核通过、考试合格的,予以续聘。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自愿退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应当向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停止抽取该评标专家参加评标,在10日内与其解除聘任关系,并调整出库。
第二十一条 根据需要,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设立资深专家分库。
资深专家除参与正常评标工作外,还可为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解决评标中出现的技术问题或争议等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结合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制定评标专家劳务报酬及相关费用标准和支付机制。
第四章 评标专家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评标专家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查阅相关评标资料,要求交易主体对不明确事项作出解释或澄清;
(三)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四)对评标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方式阐述意见和理由;
(五)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六)抵制和检举评标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评标专家义务:
(一)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个人基本信息,配合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的管理工作;
(二)恪守职业操守,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和评标现场秩序,依法依规应当回避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三)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并承担个人责任;
(四)协助、配合招标人处理异议,按规定程序复核、纠正评标报告中的错误;
(五)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主动向招标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调查;
(六)依法履行保密义务,评标前不向他人透露被抽取的信息,对评标过程保密,不泄露获悉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其他相关信息;
(七)主动学习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