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综合评价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动态管理,规范专家评审行为,提高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鲁财采〔2025〕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专家综合评价工作,适用本规则。政府采购项目中的自选专家参照本规则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综合评价,是指通过设定量化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机制,由相关方对专家在一定时期内的评审行为与成效,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评价。
第四条 综合评价工作遵循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采取专业评价、履职评价、信用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规则所称专业评价,是指通过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调取专家基本信息、培训情况等数据,由系统自动赋分生成。
本规则所称履职评价,是指在评审活动结束后,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人、专家、采购代理机构,按照预设的评价指标,在规定时间内相互进行“背靠背”评价。
本规则所称信用评价,是指监管部门在一定时期内,对经核实的专家被举报、投诉或不当行为报告等情况进行的评价。
第五条 综合评价依托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专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实施。评价结果以评分形式体现,每个评分周期为一个日历年度,满分为100分(不含加分项)。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级次和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分库专家开展综合评价工作。
第七条 综合评价量化指标由山东省财政厅制定发布。
第二章 专业评价
第八条 专业评价主要依据专家职称、执业(专业)资格、学历学位、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年限及次数、参加业务集中培训及考核情况、完成日常培训要求等情况进行。专业评价采取分项赋分制,总分值为20分。
第九条 专家业务集中培训及考核由省财政厅、各市财政局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培训内容包括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业务知识、评审实务、廉洁纪律和职业道德等。
第十条 专家日常培训由省财政厅依托系统建设的线上培训模块组织实施。每位专家每年度应完成不少于10学时的线上培训。
第三章 履职评价
第十一条 履职评价采取打分制,实行一项目一评价,设置专业素质、职业道德、评审质量、评审纪律、配合处理质疑等五个分项指标,总分40分。
第十二条 履职评价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两方根据专家在政府采购项目中的行为表现逐项打分,两方的算术平均分即为该项目的履职评价得分。专家的年度履职评价得分为其当年所有参与项目得分的算术平均分。当年未参加项目评审的专家,该项得分取该专业当年所有参加项目评审专家履职评价的平均分。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结束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专家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不含评审结束当天)完成履职评价。若项目后续发生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在质疑处理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指标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