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评标专家和山西省评标专家库管理,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第26号令),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对原《山西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现将《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2月11日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评标专家和山西省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管理,规范评标专家行为,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管理、解聘以及评标专家库的建设、使用、共享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评标专家库主管部门聘任,纳入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依法履行评标职责,以独立身份为招标人提供评标服务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库,是指由评标专家库主管部门建设,具备存储评标专家信息、抽取评标专家、辅助评标专家库主管部门管理、向评标专家提供必要服务等功能的电子信息系统。
第四条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评标专家库主管部门,负责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管理、解聘及评标专家库的建设、使用、共享等工作。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协助做好评标专家的抽取、管理及评标专家库的使用、共享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广电、能源、林草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
第五条 评标专家库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共享技术标准建设。
第六条 评标专家库主管部门应当推动评标专家库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其他省级评标专家库互联互通,促进评标专家资源跨行业、跨地区、跨评标专家库共享共用,推广远程异地评标等评标组织形式。
第七条 评标专家库信息严格保密,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留存或者泄露。
第八条 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