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信用有价 为交易护航

投标了工程电子保函平台

最新资讯
行业政策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行业政策
山东印发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2026-01-21 17:59:38           点击数:

(二)对辖区内本行业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进行评价考核;

(三)对辖区内负责监管项目的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录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

第九条 各县(市、区)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主要负责:

(一)对辖区内本行业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进行评价考核;

(二)对辖区内负责监管项目的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设区的市相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主要负责:

(一)提供必要的场所并配备相关设施和人员,建立相应制度规范,履行见证职责;

(二)提供评标专家抽取服务,加强抽取服务管理,做到全程留痕;

(三)协助做好评标专家评价考核工作,及时完成“一标一评”;

(四)履行辅助监管职责,积极维护场内交易秩序,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评标专家涉嫌违纪违法行为线索,并配合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章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建设

第十一条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设置。专业类别不足的,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结合行业领域发展现状以及具体工作需求,对全国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中现有专业进行细化或扩充。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全国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标专家共享技术标准,推进跨省远程异地评标。

第十三条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应当建立评标专家电子档案并永久保存,详细记录评标专家的基本信息、参加评标的具体情况、参加教育培训和履职考核的情况,并进行动态更新。电子档案管理应当遵守保密规定,除依法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机关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调查,以及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日常管理工作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修改、导出相关信息数据。

第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公开选聘评标专家,并加强评标专家全周期管理。

选聘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五条 入选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政治修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熟悉所评专业技术要求及行业发展现状,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三)具备参加评标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四)熟悉公共资源交易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度;

(五)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具备独立评标能力,能够熟练操作电脑端、移动端相关应用软件,满足电子化评标、远程异地评标等工作需要;

(六)承诺遵守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相关管理制度,自愿以独立身份参加评标活动,能够依法、客观、公正、科学、廉洁履行评标工作职责;

(七)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选省综合评标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免责声明:凡本⽹站转载的所有的⽂章、图⽚、⾳频视频⽂件等资料的版权归版权所有⼈所有,本站采⽤的⾮本站原创⽂章及图⽚等内容⽆法⼀⼀和版权者联系,如果本⽹所选内容的⽂章作者及编辑认为其作品不宜上⽹供⼤家浏览,或不应⽆偿使⽤,请及时⽤电⼦邮件或电话通知我们,以迅速采取适当措施,避免给双⽅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电话:400-052-0013
闽ICP备18023465号闽公网安备350105020001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