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时间2026年1月19日至2026年2月18日。《办法》适用于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对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代理机构应当通过“江西住建云平台”登记本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信息发生变更时,代理机构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更新。代理机构开展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代理业务,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并在招标公告中载明代理机构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当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代理机构不得将评标场所费用、评标专家劳务费等不属于招标代理服务范畴的费用计入代理费用。建立由基本信息、履约能力、不良行为构成的综合评价体系,实施 “一代理一评价”,不良行为分严重、一般、其他三类予以扣分并公开,评价结果作为招标人择选代理机构的重要参考。
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工程建设招标代理市场秩序,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对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简称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符合法律法规的从业条件、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简称从业人员)是指受聘于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依托省“数字发改”平台建设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系统(简称管理系统)。
第五条 各相关部门依职责分工,对代理机构实施协同监管:
(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制定代理机构综合性管理政策,负责管理系统建设运维,归集管理系统内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评价信息,推进联合惩戒;
(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代理机构信息统一登记管理;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行政区域内代理机构登记信息的核实和确认。
(三)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简称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责任清单》的职责分工,负责对本行业招标代理活动进行指导并实施监督管理。
(四)县级以上行政监督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成立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办理设立登记手续。
代理机构与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国家机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二章 信息登记
第七条 代理机构应当通过“江西住建云平台”登记本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登记信息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管理系统。
第八条 代理机构在“江西住建云平台”登记的信息应包括:
(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息登记表》和《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