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机构或从业人员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或申辩,行政监督部门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答复。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不良信息直接录入管理系统。
第二十六条 代理机构评价信息按以下规则动态发布:
(一)基本信息与履约能力信息长期公开;
(二)不良行为记录的扣分及公开期限为3个月至1年;
(三)不良行为扣分及记录公开期满后,不再对社会公开,转为内部评价档案长期保存;
(四)代理机构或从业人员撤销后再次申请登记的,其历史不良行为记录延续注销前状态。
第二十七条 代理机构综合评价由管理系统自动执行,信息成功录入后次日生效。管理系统根据量化评价标准,每日自动计算并更新代理机构的综合得分。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应把综合评价结果作为选择代理机构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投标人、潜在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代理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有权向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反映,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核实处理。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代理机构登记虚假信息的,有权向登记所在地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反映。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核实并反馈核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代理机构或其从业人员具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由招标项目所属行政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泄露应当保密的信息或者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条款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禁止一定期限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等行政处罚,并按照规定进行评价记录;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三十二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认真履行招标投标监管职责,加强对代理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参与串通投标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
第三十三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代理机构管理相关规定,做好代理机构评价工作,并充分运用评价结果,对代理机构实施差异化监管,将评价分值较低的代理机构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代理机构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广播电视局、省国防动员办公室、省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试行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