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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 | 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不良行为扣分公开
2026-01-28 17:36:11           点击数:

(二)代理机构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在赣办公场所地址)及联系电话等;

(三)法定代表人及从业人员身份信息,包括身份证明、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

(四)证明从业人员招标专业能力的相关信息,如:职称证书、学历证书等;

(五)在自有场地组织评标的,应当提供评标场所地址;

(六)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代理机构对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信息发生变更时,代理机构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更新。

第九条 代理机构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在“江西住建云平台”确认办公场所经营状态和从业人员在职状态,并更新从业人员社会保险缴纳信息。

未完成信息更新和确认的,系统将自动标注为“异常状态”,并暂停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管理系统推送信息,待信息更新和确认后恢复推送。

第十条 代理机构注销的,应在“江西住建云平台”撤销登记。

第三章 从业管理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且营业范围包含招标代理业务;

(二)具备独立办公场所、必要设施和编制招标文件、存储招标资料等所需要的办公条件;

(三)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招标投标流程等业务知识,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等专业能力的从业人员;

(四)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及从业人员未因违反规定被禁止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五)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应当与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不得以他人名义从业。

代理机构不得聘用已受聘于其他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需求、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能力,从登记的代理机构中,自行择优选取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其中,进入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从管理系统中自行择优选取。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中包含招标代理服务事项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招标人指定代理机构。

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应当与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的招标人依法签订招标代理合同,约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明确的相关事项。

未签订委托合同的,不得开展招标代理活动。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当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代理机构不得将评标场所费用、评标专家劳务费等不属于招标代理服务范畴的费用计入代理费用。

第十六条 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委托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发布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

(二)依法依规组织开评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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