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和中标结果公示;
(四)协助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五)协助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六)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招标投标情况;
(七)协助、配合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关异议投诉;
(八)收集、整理、移交代理项目的档案资料等。
第十七条 代理机构开展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代理业务,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并在招标公告中载明代理机构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项目负责人应从代理机构登记的从业人员中确定。
项目负责人对招标代理活动全过程负责,包括方案策划、文件编制、开标评标组织、资料归档及异议、投诉协办等。
第十八条 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及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九条 代理机构应当协助招标人处理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
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处理异议的,代理机构应当在作出异议答复前,将异议人、异议事由、拟答复结论及相关法律风险告知招标人。
第二十条 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的,代理机构应当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如实反映招标投标事实情况,准确全面提供招标投标资料。
第二十一条 鼓励省级行业协会制定并推行行业自律公约,完善招标代理服务标准与规范,积极开展从业人员培训。
第四章 评价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本省完成信息登记的代理机构,通过管理系统实施综合评价。评价体系由以下三部分构成:
(一)基本信息:包括代理机构的工商注册信息、办公场所及从业人员等(附件1),由代理机构通过“江西住建云平台”自行申报后,自动推送至管理系统;
(二)履约能力:包括代理机构的业务能力、履约记录及专业培训等(附件2),由管理系统采集;
(三)不良行为: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分为严重不良行为、一般不良行为和其他不良行为三类(附件3),由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谁作出、谁采集”的原则认定并录入管理系统。
第二十三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在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经征询招标人意见后,完成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一代理一评价”工作,对存在的不良行为采集证据并予以处理。逾期未评价的,管理系统发出预警提示,并推送省级行政监督部门。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配合“一代理一评价”工作,对在交易现场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在项目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证据并推送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省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对各地“一代理一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照程序、标准、时限开展评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进行通报。
第二十五条 代理机构或从业人员存在附件3所列行为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认定为不良行为,并按以下标准扣分及公开:
(一)严重不良行为:扣10分,扣分及公开期限为1年;
(二)一般不良行为:扣5分,扣分和公开期限为6个月;
(三)其他不良行为:扣3分,扣分和公开期限为3个月。
不良行为信息在录入前,应下发《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不良行为记录告知书》(附件4),书面告知事实、依据及申诉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