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离场前,对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进行形式审查,发现评标报告中存在表述不清、遗漏或者错误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补充或者更正。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全面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发现评标报告存在资格审查、否决投标、商务得分等评审错误的,有权要求原评标委员会复核纠正,并将相关情况报告发展改革部门。
招标人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复核纠正的,应当书面告知原评标委员会复核纠正的事项、理由等。
第二十二条 本市统一制定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用以指导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本市已经印发的政策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