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项目,评标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按照投标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依次开展评标工作;
(二)评标委员会对招标文件规定数量的投标文件,按照初步评审、技术评审、商务评审、报价评审的顺序进行评审,初步评审、技术评审、报价评审均合格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
(三)如果以上投标文件中未评出3名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投标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按照差额递补方式继续评审其他投标文件,直至评出3名中标候选人或者评审完所有投标文件。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审查投标人资质资格、信用状况、投标保证金缴纳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以及投标文件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和签字盖章、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经审查,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评标委员会应当予以否决。
第十六条 本市推行技术部分隐藏投标人信息的暗标评审。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技术部分单项评分低于该项指标总分值60%的,应当对其评分合理性进行说明。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提供合理性说明或者超过半数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其说明不具有合理性的,应当以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分的算术平均值代替其评分,相关情况应当记入评标报告。
第十七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商务评审的,应当设置为客观性评审指标。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审查投标人的业绩、人员、奖项等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对于同一投标文件的商务评审结论应当一致。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投标报价出现零报价或者负报价时,否决其投标。
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异常低价警戒线的,投标人未提供说明或者提供的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投标人提供的说明不得降低或者改变原设计方案、技术工艺、施工标准,不得影响项目的质量、安全、工期、结算等正常履约。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
(五)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或者部分投标被否决,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的竞争性论证情况说明;
(六)对投标文件报价低于异常低价警戒线的分析研判情况说明;
(七)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意见处理情况说明;
(八)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汇总表;
(九)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十)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一)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统一的评标报告模板撰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对否决投标的内容及其原因进行准确、清晰描述,不得简单以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作为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