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按照国家共享技术标准实行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第四章 履职管理
第十五条 健全评标专家教育培训、履职考核、动态调整等机制,建立评标专家电子档案,加强全周期管理。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按照本省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收到发票后15日内通过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支付系统支付;通过其他方式支付的,应当及时上传支付凭证。
第十七条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结合评标专家年度履职考核结论、在库年限、参加评标频次等开展履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调整抽取频次、设置抽取间隔期,防范评标专家履职风险。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在1个自然年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降低抽取频次、延长抽取间隔期:
(一)迟到累计达3次;
(二)履职考核中发生扣分行为累计达3次;
(三)在评标过程中因个人原因申请退出;
(四)存在履职风险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按程序解聘:
(一)通过提供不实信息、虚假证明等方式骗取评标专家资格的,予以解聘,并通报入库推荐单位;
(二)年度履职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并通报入库推荐单位;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或者完成评标的,由其参加评标项目行政监督部门认定后,予以解聘,并通报入库推荐单位;
(四)入库后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或者不再符合入库具体标准,或者存在本办法规定不得入库情形的,发现相关情形后30日内予以解聘,并通报入库推荐单位;
(五)自愿退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应当通过管理系统提出书面申请,收到申请后应当停止抽取其参加评标,在10日内予以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