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个人基本信息,配合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的管理工作;
(二)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主动提出回避;
(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和评标现场秩序;
(四)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五)协助、配合招标人处理异议,按规定程序复核、纠正评标报告中的错误;
(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主动向招标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调查;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选聘和使用
第十条 评标专家通过公开征集进行选聘,采取个人申报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每届聘期3年,聘期届满自动解除聘任关系。评标专家可以在聘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续聘申请,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按照入库标准进行审核,决定是否继续聘任。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抽取依法依规进行。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实行全流程电子化。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及时重新或者补充抽取评标专家:
(一)评标专家迟到30分钟未完成系统签到的;
(二)评标专家依法需要回避的;
(三)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开始前因故不能参加或者放弃评标的;
(四)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开始后因故不能完成评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