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对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处理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在15日内申请复核,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在收到异议后30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并作出答复。
第二十一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的,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过管理系统录入,通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
依法对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二条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信息应当严格保密,除依法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调查,以及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工作需要等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违规收集、查询、泄露、修改、导出相关信息数据。
评标专家所在工作单位根据专家职务晋升、职称评审等工作需要,可以查询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情况并作为参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评标专家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评标专家对评标行为终身负责,不因退休或者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解除聘任关系等免予追责。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监督和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纳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
第二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对评标专家、评审专家等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实施。2014年2月17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赣府厅发〔201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