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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发改委印发《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26年1月15日起施行
2025-12-24 16:35:14           点击数:

(十四)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个人提出的倾向、排斥特定投标人要求的;

(十五)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

(十六)评审结论有误,拒不改正的;

(十七)违法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十八)违法透露在评标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十九)索取或者收受评标劳务报酬以外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十)不协助、不配合招标人处理异议,不协助、不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机关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调查;

(二十一)捏造事实,伪造、变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申诉的;

(二十二)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前款所列情形作出处理的,应

当将处理结果通报评标专家库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评标专家对评标行为终身负责,不因退休或者与评标专家库主管部门解除聘任关系等免予追责。

评标专家存在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情形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评标专家库主管部门应当作进一步核实,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调整出评标专家库,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其入库推荐单位;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评标专家不履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义务,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运行服务机构和评标专家库运行服务机构违法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的,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查处,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1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山西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晋发改法规发〔2021350号)同时废止。

来源:山西省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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