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标活动开始前评标专家信息被泄露的;
(二)评标活动依法需要重新组织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重新抽取全部评标专家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评标专家名单确定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补充抽取对应数量的评标专家进行更换:
(一)评标专家未能在约定时间到达评标现场的;
(二)评标专家需要回避的;
(三)评标专家突发疾病无法继续评审的;
(四)评标专家无法胜任评标工作的;
(五)评标专家擅离职守的;
(六)评标专家不遵守评标纪律,被行政监督部门终止评标活动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更换评标专家的其他情形。
被更换的评标专家已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专家重新进行评审。
第三十条 评标专家库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评标专家库抽取服务终端,终端管理机构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为抽取评标专家工作提供服务。
第三十一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查处,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入库的;
(二)组建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的;
(三)以评标专家身份从事有损评标专家库公信力活动的;
(四)未按约定出席评标活动,且未在评标报到时间前办理请假的;
(五)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六)在评标过程中未经现场监督人员同意,随意脱离评标工作岗位一小时以上或者扰乱评标现场秩序的;
(七)不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或者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
(八)个人评分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评分存在重大偏差未作出书面说明,或者虽作出书面说明但不能合理解释其偏差,对评标结果造成严重影响的;
(九)影响或者干扰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独立评审,对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施加不当影响,对评标结果造成严重影响的;
(十)依法应当启动澄清、说明和补正程序而未启动,对评标结果造成严重影响的;
(十一)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影响评标进程的;
(十二)拒绝出具书面评标意见的;
(十三)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或者相互串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