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细则的通知
省有关部门,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1月19日
湖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省评标专家和省评标专家库管理,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配套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管理以及省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省评标专家库由省发改委依法组建,评标专家实行属地管理,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承担在本地登记的评标专家的日常管理责任。
上述单位统称为省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
第四条本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和省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实施监督管理。
省评标专家库电子信息系统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督管理提供支撑。
第二章 评标专家基本要求
第五条入选省评标专家库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三)具备参加评标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五)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
(六)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年龄在68周岁以下;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高级职称专家数量不足的地区,前款第(二)项中“同等专业水平”的认定标准不得低于取得中级职称(含对应的职业资格)满8年,由本地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向社会公布后施行。职业资格与职称的对应关系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文件执行。
稀缺领域专业人员的特殊条件,由省发改委会同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后施行。
第六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选省评标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受过刑事处罚的;
(五)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