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与申请专业类别相关的高级职称;
(六)具备参加评标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七)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八)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
(九)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十)具有承担评标工作的身体条件;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个人基本信息,自觉接受评标专家库主管部门的管理和各级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二)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主动提出回避;
(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和评标现场秩序;
(四)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
进行评标,评标结束后在评标报告上签字;
(五)协助、配合招标人处理异议,按规定程序复核、纠正评标报告中的错误;
(六)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主动向招标人、行政监督部门反映,协助、配合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调查;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获得参加评标活动的合法劳务报酬;
(四)参加培训和教育;
(五)申请解聘;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选聘评标专家,采取公开征集、资格审核、统一考试的办法。
第十二条 申报评标专家,应当由本人自愿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所在工作单位或者退休前原单位出具推荐意见的报名表;
(二)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三)在申请专业领域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的业绩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