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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发改委印发《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26年1月15日起施行
2025-12-24 16:35:14           点击数: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与申请专业类别相关的高级职称;

(六)具备参加评标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七)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八)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

(九)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十)具有承担评标工作的身体条件;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个人基本信息,自觉接受评标专家库主管部门的管理和各级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二)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主动提出回避;

(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和评标现场秩序;

(四)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

进行评标,评标结束后在评标报告上签字;

(五)协助、配合招标人处理异议,按规定程序复核、纠正评标报告中的错误;

(六)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主动向招标人、行政监督部门反映,协助、配合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调查;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获得参加评标活动的合法劳务报酬;

(四)参加培训和教育;

(五)申请解聘;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评标专家的选聘、管理和解聘

第十一条 选聘评标专家,采取公开征集、资格审核、统一考试的办法。

第十二条 申报评标专家,应当由本人自愿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所在工作单位或者退休前原单位出具推荐意见的报名表;

(二)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三)在申请专业领域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的业绩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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