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人签名的关于入库信息真实性合法性和依法履职的承诺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不得聘任为评标专家: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被行政监督部门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受过刑事处罚的;
(五)被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聘任为评标专家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应当持有具有电子签名功能的数字证书,用于电子评标活动。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实行聘任制,每任聘期三年,聘期届满自动解除聘任关系。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可以在聘期届满前提出续聘申请,经审核、考试合格的可以续聘。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库主管部门根据评标专家实际情况进行分类培训教育。
评标专家库主管部门对新聘评标专家进行岗前培训,对续聘评标专家进行继续教育。培训教育包括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电子化评标技能和廉洁纪律等内容。
行政监督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对评标专家开展专项培训。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评标专家履职考核和全周期管理。
评标专家库主管部门应当结合评标专家履职考核结果、在库年限、参加评标频次等开展履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设置抽取间隔期、调整抽取频次,防范评标专家履职风险。
评标专家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并永久保存评标专家电子档案,详细记录评标专家的基本信息、参加评标的具体情况、参加培训教育和履职考核的情况,并进行动态更新。
评标专家库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评标专家劳务报酬制度。
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自愿解聘的,应当向评标专家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评标专家库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停止其评标专家身份,并在10日内解除聘任关系,调整出评标专家库。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并调整出评标专家库:
(一)聘期届满,本人未申请续聘、未参加续聘考试或者续聘资格审核、考试不合格的;
(二)履职考核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