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不再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
(四)存在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评标专家履职考核不合格或者被行政监督部门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评标专家库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其入库推荐单位。
第二十一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无法抽取到足够数量专家或者跨省远程异地评标的项目的评标专家可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或者其他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评标专家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评标专家库应当对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的全过程进行记录和保存。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内容、项目特点、评审深度等情况确定评标专家的评标专业、数量等条件。招标人对抽取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资源不足,所需专业的评标专家数量达不到抽取条件,无法满足评标需要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应当从两个及以上设区市抽取评标专家或者采用网络远程异地评标组织形式开展评标活动。
第二十五条 评标专家确定后,评标专家库以文字信息等方式自动告知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的时间和地点,其他有关招标项目的信息一律不得告知。
评标专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严格保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
(一)参加评标活动前两年内与招标人、投标人存在合同、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招标人、投标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
(二)招标人、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
(三)与招标人、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对项目有监督职责的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未提出回避的,行政监督部门发现后,应当立即终止其评标活动,补充抽取其他评标专家对其进行更换。
第二十七条 评标专家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担任同一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
第二十八条 评标专家名单确定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抽取全部评标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