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个人基本信息,配合省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的管理工作;
(二)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主动提出回避;
(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和评标现场秩序;
(四)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五)协助、配合招标人处理异议,按规定程序复核、纠正评标报告中的错误;
(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主动向招标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调查;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评标专家选聘
第九条专业人员入选省评标专家库,实行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申请入库的专业人员应当通过省评标专家库电子信息系统提交下列材料的扫描件或图片:
(一)个人申请书;
(二)所在工作单位或者退休前原单位的推荐书;
(三)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四)关于入库信息真实性合法性和依法履职的书面承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首次申请入库的专业人员最多填报2个二级专业类别、6个三级专业类别,进入第2个聘期后最多填报4个二级专业类别、12个三级专业类别。
第十条省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审核、培训、入库工作。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分别会同同级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采用评审方式对本地申报人的入库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决定是否聘任入库,确定参加评标的专业类别;对拟入库专家开展入库培训测试,确认是否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五)项的条件,并在省评标专家库电子信息系统完成入库审核流程。市、州下辖县(市、区)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评标专家审核、入库培训测试过程及结果材料应当存入评标专家电子档案。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实行聘期制,聘期为5年,每个聘期的第5年12月31日为届满时间。
省发改委通过省评标专家库电子信息系统提前半年对聘期即将届满的专家进行短信提醒,并开放续聘申请通道。省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按照入库标准进行审核,决定是否继续聘任,对继续聘任的专家不再开展入库培训测试。
对于未提交续聘申请或者经审核不再继续聘任的专家,省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与其自动解除聘任关系,并调整出库。
第十二条省发改委通过省评标专家库电子信息系统向评标专家推送其响应抽取参加评标的信息。
评标专家在聘期内未响应评标的百分率(电话无人接听、直接挂机、直接拒绝、响应后未参加等拒绝参评次数除以被抽取邀请总次数乘以100%)达到100%且拒绝参评次数5次及以上的,省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不得继续聘任。
第四章 评标专家抽取和评标专家库共享
第十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一个评标专家库中无法随机抽取到足够数量专家的,应当从其他依法组建的相关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