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专家档案记录实行电子化,教育培训分为入库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履职考核分为评标履职考核和年度履职考核,动态调整分为停止抽取和调整出库。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二十五条省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建立并永久保存评标专家电子档案,详细记录评标专家的基本信息、参加评标的具体情况、参加教育培训和履职考核的情况,并进行动态更新。
第二十六条省发改委每年度组织评标专家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安排不少于5个学时的招标投标有关专业知识、法律法规、电子化评标技能、廉洁纪律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学习及测试。
第二十七条评标履职考核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的行政监督和运行服务机构实施的现场考核组成。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认定评标专家在参加项目评标活动中,有《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所列情形并依法作出处理的,应当在10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通报省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省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自收到处理结果5日内,按照文书载明的信息,通过省评标专家库电子信息系统提交《湖北省评标专家监督考核表》(附件5),并进行相应的动态调整。文书载明的信息未明确该违法行为是严重情节或者特别严重情节的,按一般情节录入。
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实施评标现场“一标一考核”,并在评标结束后10日内,通过省评标专家库电子信息系统提交《湖北省评标专家现场考核表》(附件6)。发现评标专家存在未及时更新回避单位信息、迟到超过30分钟、违反现场管理规定等行为的,应当记录;发现涉嫌违法的,应当书面报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报告后,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评标履职考核结果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每年12月31日清零,并按照以下规定运用:
(一)被记录1次一般情节违法行为或者违规行为的,由省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对其进行短信提醒或者行政约谈;
(二)被累计记录2次一般情节违法行为或者违规行为的,按照1次严重情节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由省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停止抽取其参加评标6个月;
(三)被累计记录3次及以上一般情节违法行为或者违规行为的(1次严重情节按2次一般情节累计),按照1次特别严重情节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由省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在30日内与其解除聘任关系,调整出库,并通报入库推荐单位。
(四)评标专家在1次评标过程中存在两个及以上违法行为或者违规行为的,应当分别记录,按记录次数累计。
第二十九条年度履职考核以一个自然年度为周期,每年12月31日截止,不足一年的按一个年度计算,考核标准如下:
(一)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被记录3次及以上一般情节违法行为或者违规行为的,或者未完成继续教育培训的,考核结论为不合格;
(二)除不合格的外,其他的考核结论均为合格。
第三十条省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结合评标专家年度履职考核结论、在库年限、参加评标频次等预警信息开展履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调整抽取频次、设置抽取间隔期,防范评标专家履职风险。
省评标专家库电子信息系统为开展履职风险评估提供数据支撑,并对评标专家抽取操作实施在线监测预警。
第三十一条评标履职考核结果和年度履职考核结论应当通知评标专家。评标专家对结果、结论有异议的,有权向省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申请复核,省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在收到异议后30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并作出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