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提高评标专家队伍整体素质,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管理以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监督等工作。
第三条 本市建立全市统一的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及其部门不再另行设置评标专家库。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及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聘任,以独立身份为招标人提供评标服务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评标专家库,是指本市存储评标专家信息,并具备抽取专家参加评标、辅助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管理、向评标专家提供必要服务等功能的电子信息系统。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北京市评标专家和北京市评标专家库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北京市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负责组建、管理和共享北京市评标专家库,组织评标专家聘任入库、档案记录、教育培训、履职考核、动态调整、解聘出库等日常管理工作,会同市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形成对评标专家的全周期管理。
第七条 市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负责维护场内交易秩序,加强全过程见证,对专家现场异常行为予以提醒、劝阻并记录,及时将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线索报告同级有关行政部门。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九条 入选北京市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具备参加评标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
(五)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
(六)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和年龄条件;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前款所列条件,组织市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制定入选评标专家库的具体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选评标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