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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发改委印发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细则
2025-12-10 17:03:48           点击数:

第十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国务院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或者省级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十五条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工作的,招标人可以依法直接确定评标专家,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本省各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省评标专家库电子信息系统支持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线组建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

各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运行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设立评标专家抽取岗位,明确工作人员,制定规范的工作流程,设置独立的抽取场所,配备监控设施、计算机等硬件设备,构建安全的网络运行环境。

第十七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前24小时内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抽取的,应当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交所需专家的专业类别、具体人数、回避条件等信息。

运行服务机构抽取岗位工作人员通过省评标专家库电子信息系统或者远程异地评标专家抽取工具接收前款所列信息,补充设定专家签到时间和请假联系电话后,完成抽取。

抽取岗位工作人员不得压缩评标专家路途时间,不得设定不一致的远程异地评标主场和副场专家签到时间,因未能及时完成抽取需更改签到时间和补抽的情形除外。

省评标专家库电子信息系统支持自动抽取。运行服务机构采用自动抽取的,应当明确流程节点,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组建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所需专业类别的待抽取评标专家数量不得少于需要抽取人数的3倍。待抽取评标专家数量不足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项目需要的专业评审深度,通过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交上一级专业类别或者合并若干符合要求的专业类别信息。因特殊情况采用线下方式提交的,应当存入招标项目电子档案。

第二十条评标专家被确定为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后,出现下列情形不能参加或者不能完成评标的,应当进行补抽:

(一)因故不能参加评标,在签到时间1小时前通过省评标专家库电子信息系统手机APP履行请假手续的,省评标专家库电子信息系统按照原抽取条件自动补抽,并向抽取岗位工作人员反馈情况。

(二)出现签到时间前1小时内通过电话请假、迟到超过30分钟(视同放弃此次评标)、依法回避等情形之一需要进行补抽的,由抽取岗位工作人员按照本细则第十八、十九条规定操作。

第二十一条评标专家因工作、生活、健康等原因,在一段时间内不能参加评标,应当通过省评标专家库电子信息系统履行请假手续。省评标专家库电子信息系统接收信息后,停止抽取该评标专家参加评标,在提前销假或者请假期满后自动恢复。

第二十二条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运行服务机构推行席位制评标,统筹使用本地评标专家和评标席位资源,解决县(市、区)专家资源不足的问题,提升组织效率和评标质量。

第二十三条省发改委、运行服务机构按照相关国家标准,建立健全与远程异地评标相适应的评标专家资源共享和协同管理机制,为评标专家参加远程异地评标提供服务保障,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督提供支持。

第五章  履职管理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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