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评标专家年度履职考核不合格的,省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与其解除聘任关系,调整出库,并通报入库推荐单位。
第三十三条对于入库后,除年龄因素外,评标专家不再具备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条件,或者存在本细则第六条规定情形的,省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在发现有关情形后30日内与其解除聘任关系,调整出库,并通报入库推荐单位。
截至每年3月31日达到或者超过68周岁的评标专家,省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与其自动解除聘任关系,由省发改委将其调整出库。
第三十四条评标专家自愿退出省评标专家库的,应当通过省评标专家库电子信息系统提交书面申请的扫描件或图片。
省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接收申请后,停止抽取该评标专家参加评标,在10日内与其解除聘任关系,调整出库。
第三十五条评标专家被调整出库后,原则上不得再申报省评标专家库。
第三十六条评标专家完成评标活动后,应通过电子税务局APP开具本次劳务报酬增值税发票,并将电子发票交招标人。
招标人收到电子发票后10日内,应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评标专家足额发放劳务报酬。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评标专家的法律责任按照《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由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湖北省评标专家申请书
2.湖北省评标专家推荐书
3.湖北省评标专家承诺书
4.湖北省评标专家劳务报酬参考标准
5.湖北省评标专家监督考核表
6.湖北省评标专家现场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