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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 | 自2025年4月1日起,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建造师等执业资格或高级职称!
2024-12-06 17:48:22           点击数: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勘察资质(如有)、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单位(如有)、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招标人接受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要求投标人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鼓励同一项目的主体工程设计和施工全部由独立投标人自行实施。

第十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和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单位(含联合体各成员单位)。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也称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下同)应为投标人本单位在岗人员,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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