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原则,合理分担风险,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以及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自主决策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概(估)算的工程费用部分在2亿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项目除外),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当在发包前明确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等要求。
已经完成施工图设计的工程,不得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