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招标代理活动,我们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形成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5年7月16日至2025年8月15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网络等方式提出意见。请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s://www.ndrc.gov.cn)首页“互动交流”版块,进入“意见征求”专栏,提出意见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5年7月16日
附件1: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规范招标代理活动,促进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工程咨询、代建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按照本办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基本定义】 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符合法律规定的从业条件、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业务包括提供招标前期咨询,拟订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编制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协调合同签订等服务。
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受聘于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职责分工】 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导协调全国代理机构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代理机构统一登记和信息公示工作,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本行业招标项目的代理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机构设立】成立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办理设立登记手续。
代理机构与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六条【基本原则】 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七条【登记要求】 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登记本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将登记信息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由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登记内容】 代理机构在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上登记的基本信息包括:
(一)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等机构信息;
(二)法定代表人及从业人员信息;
(三)在自有场所组织评标的,应当提供评标场所地址;
(四)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代理机构对其登记的基本信息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信息发生变更的,代理机构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更新。
第九条【信息共享】 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接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共享代理机构相关信息。
代理机构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办理招标事宜形成的业绩信息,由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共享至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
第三章 从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