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满足相应条件的,可以兼任本项目施工负责人或勘察、设计负责人,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或施工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工程总承包单位为联合体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应由联合体牵头单位的人员担任。
第十二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确定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少于30日。
第十三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详见附件2)。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一般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四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应遵循限额设计、有限包干原则。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对最高投标限价的完整性、合理性负责,不得随意扩大风险包干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