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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 | 这11项因素不得作为资格条件与评审依据!
2024-06-21 17:31:14           点击数:

  1.问:投标人资格要求: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是在项目所在地注册的企业,某县水政联合执法大队办公楼改造工程项目施工,这是政府投资的采购项目,要求的建筑公司是必须是项目所在地注册的公司,有违背政府采购法或招投标法吗?

  答:留言所述情形,属于排斥外地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违背政府采购公开、公平竞争的规定。

  2.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57 号《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公安部的服装要指定企业生产,并具有企业名录,但财政部[2019]38号令,禁止设置名录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怎么解决这个矛盾呢?

  答:公安部颁布的“人民经常服装目录生产企业”属于依法实施的企业资格管理。留言所述从列入目录的生产企业中购买制式服装,不属于禁止设置的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范围。

  3.问:在制作纸质招标文件时深圳市政府采购注册供应商可以作为资格条件吗?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项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答:留言所述情形,属于排斥外地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违背政府采购公开、公平竞争的规定。

  4.问:在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评审标准编制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评审因素的量化、细化、以及评审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不知道怎么准备理解评审因素的“量化”?是指“数量化”吗?对于“服务类”、工程的磋商类项目怎样去量化?另外对于商务要求和采购需求没有区间规定的,分值是否就不能设置区间分值?例如“1-3 分”。

  答: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 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价格因素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分值和权重。

  5.问:评审因素中要求投标人或所投产品制造商获得专利情况:提供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与本项目采购的家具产品相关的生产工艺、技术等方面的专利证书。有发明专利证书、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各3项,是否违反了第二十条第六款之规定?

  答:留言所述情形,如果家具相关产品的专利证书与采购项目有关,把专利证书作为加分因素是可以的,否则就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供应商。

  6.问:政府采购项目中是否可以将软件的自主知识产权作为加分项,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佐证材料?

  答:评审因素应当与货物和服务的质量相关,如果软件自主知识产权与项目质量相关,可以作为评审因素。

  7.问:与新、改、扩无关的政府采购装修工程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能否在资格条件里设置特定金额(60 万元)和指定“地化实验室改造”项目业绩?同时在评分标准里把业绩又作为评分项?

  答:政府采购项目不得以特定金额、特定行业业绩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

  8. 问:CMM/CMMI 认证由卡内基梅隆大学的软件工程研究所提出一个评估的依据和一个过程改进的框架,经查询这个外国认证未经认监委认证机构认证。请问,政府采购中 CMM/CMMI 认证可否作为评分项?

  答:留言所述 CMM/CMMI 认证等未经国家认监委认定的境外机构所出具的认证或资质不宜作为评审因素。

  9.问:财政部 87 号令第十七条规定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那么在实际采购过程中,类似于电子智能化承包资质、安防工程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能力资质等这些取得资质本身对于企业注册资本或者净净资产有要求的能不能作为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

  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对于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要求可以作为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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