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提高评标专家队伍整体素质,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提高评标质量,我们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3年第29号令)进行了修订,形成《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4年7月31日至2024年8月29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网络等方式提出意见。请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www.ndrc.gov.cn)首页“互动交流”版块,进入“意见征求”专栏,提出意见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附件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提高评标专家队伍整体素质,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入库、抽取、履职、日常管理以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聘任,以独立身份为招标人提供评标服务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库,是指存储评标专家信息,并具备抽取专家参加评标、辅助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日常管理、向评标专家提供必要服务等功能的电子信息系统。
评标专家库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依法组建。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业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和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实施行政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指导标准和评标专家库共享技术标准,推动专家资源跨区域、跨行业共享,推广远程异地评标等评标组织形式。
第二章 评标专家基本要求
第六条 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具备参加评标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五)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
(六)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根据前款所列条件,制定入选本评标专家库的具体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选评标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