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明确暂未自建交易平台的企业,可自主选择提供合理收费和优质服务的其他中央企业、地方或第三方电子交易系统。
《意见》全文如下
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激发市场竞争活力,有效防范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提升中央企业采购与供应链管理水平,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力打造依法合规、公开透明、集约高效的供应链,切实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建立健全中央企业采购管理体系,增强采购价值创造能力,全面推动中央企业采购管理规范化、精益化、协同化、智慧化发展。
(一)坚持依法合规。严格遵循国家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要求,同时进一步明确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和管控要点,切实规范中央企业采购行为。
(二)坚持公开公正。平等对待中央企业内部和外部各市场参与主体,破除行业垄断和保护主义,完善企业内控监督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坚持竞争择优。广泛搜寻供应资源,充分激活市场竞争,以性能价格比最住、全生命周期综合成本最优为目标,优选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商。
(四)坚持协同高效。整合内外部资源,推动供应链上下游协作,助力资源共享、优势互补、集约高效、合作共赢,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
二、合理选择采购方式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明确规定必须采取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中央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对于不属于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活动,未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6号)所规定的招标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采购项目,以及国家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中央企业除自愿采取招标方式外,应当选择下列四种方式之一进行。
(一)询比采购。
询比采购是指由3个及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经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适用条件为同时满足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采购人能够清晰、准确、完整地提出采购需求;
二是采购标的物的技术和质量标准化程度较高;
三是市场资源较丰富、竞争充分,潜在供应商不少于3家。
(二)竞价采购。
竞价采购是指由3个及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多轮次公开竞争报价,按照最终报价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适用条件为同时满足以下四种情形:
一是采购人能够清晰、准确、完整地提出采购需求;
二是采购标的物的技术和质量标准化程度较高;
三是采购标的物以价格竞争为主;四是市场资源较丰富、竟争充分,潜在供应商不少于3家。
(三)谈判采购。
谈判采购是指同时与2个及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谈判,经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的竞争采购方式。
适用条件为满足以下情形之一:
一是采购标的物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采购方不能准确提出采购需求,需与供应商谈判后研究确定;
二是采购需求明确,但有多种实施方案可供选择,采购人需通过与供应商谈判确定实施方案;
三是市场供应资源缺乏,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只有2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