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环节法律规定回顾
1.评标主体:
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评标依据:
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
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3.评标过程
(1)评标准备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编制供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熟悉和了解以下内容:
(一)招标的目标;
(二)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
(四)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2)初步评审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招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根据上述规定,澄清需要注意以下五个问题:
一是澄清事项必须由评标委员会以书面方式提出;
二是需要澄清的三种情形:投标文件存在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投标文件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投标文件中存在明显的文字和计算错误;
三是澄清的表述不得超出招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