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全面实行“双盲”评审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等部门《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以及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水运、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本省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公路、水运和地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雄安新区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承担水运、地方铁路和省管高速公路及其他需省级开展的普通干线公路工程等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职责。
设区的市(含定州、辛集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市管高速公路和普通干线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职责。
设区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实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入依法设立的交易场所进行。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规范招标行为,对招标活动的科学性、合法性、廉洁性负责。
第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的具体性质和投资安排,在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河北省交通运输厅网站,按照年度、季度、月度或逐个项目提前公布招标计划,供潜在投标人知悉和进行投标准备。逐个项目发布的招标计划,一般包括拟招标项目概况、标段划分、预计招标时间、项目预计投资等内容,并于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发布至少30日前公布,因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实施招标的除外。
第八条 招标人组织开展的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具备相应条件后方可开展。
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因特殊情况需要先行开展招标活动的,应当取得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同意。
第九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鼓励按照“双随机”的原则进行招标,其中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高速公路项目的施工招标应当按照“双随机”的原则进行。
第十条 “双随机”是指随机分配标段和随机确定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招标人根据工程特点,按照招标内容、专业、资格要求等确定招标类别,类别内划分标段。包含两个以上标段的同一招标类别应当随机分配标段。投标人仅需编制一份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适用于所投类别内所有标段,并针对该类别内所有标段分别编制报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