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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 《甘肃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劳务报酬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6-06-03 16:04:00           点击数: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印发

《甘肃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劳务报酬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发改法规规〔2026〕3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兰州新区经发局,各市(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甘肃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劳务报酬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6年5月15日

 

甘肃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劳务报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劳务报酬发放工作,维护评标专家和招标人合法权益,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甘肃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全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招标投标活动所产生的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支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是指纳入全省统一组建的跨行业、跨地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中的评标专家,被招标人抽取依法依规参加评标活动后应获取的合理报酬。

第四条  评标专家劳务报酬由评标费和其他补助两部分构成。

第五条  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按照谁使用、谁支付的原则,在专家评标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由招标人支付或由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代发。

第六条  评标专家有义务根据国家发票管理办法及税务相关政策,向劳务报酬支付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评标专家获得的劳务报酬为税前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劳务报酬所得范畴,应当依法纳税,由劳务报酬支付方申报劳务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评标专家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评标费按照评标时间的时数和隔夜评标的天数进行计算和支付。

评标时间以系统通知的专家到达评标地点时间为计算起点,迟到专家以实际签到时间为计算起点,至完成评标报告签署的时间止(不含隔夜评标夜间休息等非评标时间)。超过整数时数0.5小时以内的不计算,超过0.5小时、不足1小时按增加1小时计算。

第八条  评标费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评标在当天完成的,评标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按每人每次400元支付;评标时间超过4小时的,每小时增加100元;单日评标费上限为1000元。

(二)隔夜评标项目结合评标时数和评标天数进行综合计算,评标开始当日、评标结束当日评标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按每人每次400元支付,超过4小时的,每小时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其余天数按照每人每天1000元标准进行计算。

(三)专家承担同一项目多个标段,或者多个子项目评标的,按照同一项目计算评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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