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评标基准价时应当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计算方法。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应当不低于三种,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一条 资格审查方式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资格预审审查方法一般采用合格制。采用有限数量制时,每个标段允许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数额不得少于7个。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家部委制定的标准文本,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与实际需要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保密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严格遵守关于各类保证金收取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保证金收取的形式、金额或比例、收退时间。招标人应当接受现金或保函、保险等非现金形式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投标人、中标人在招标文件约定范围内,可以自行选择交易担保方式,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
鼓励采用电子保函、保险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招标人接受纸质形式的保函或保险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原件。
第十四条 对投标人的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资质证书、业绩、信誉以及人员资格等可以通过相应政府网站查询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另行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招标文件应当载明相关信息查询方式。
第十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资格预审文件及其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及其澄清或者修改等相关资料,推送至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招投标行政监督平台(以下简称“行业监督平台”),由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依法重新组织招标的项目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没有实质性修改的,招标人可以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与招标结果同步备案。
第十六条 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媒体发布。
招标人对已经发出的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中资格要求、资格审查办法、评标办法等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重新发布公告。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关键内容以及涉及到的澄清或者修改内容,通过行业监督平台上传至河北省交通运输厅网站进行公开。信息发布应当遵守政府网站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自主选择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应当不加限制地允许潜在投标人匿名下载。
第十九条 电子交易平台的建设、认证、运营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具备基本辅助评标功能,满足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和行业招标评标办法等相关要求。
电子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确保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和可追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篡改或者损毁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信息。
第二十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采用技术文件评分的,技术文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采用暗标形式编制,不得出现投标人的名称和其他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任何标记。
招标文件应当对投标文件暗标部分的格式、内容、字数或页数规定统一的编制要求,格式要求应当方便评审。
鼓励电子交易平台提供统一的暗标制作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