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以及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加强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嫌违纪和犯罪的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对象主要包括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和电子交易平台运营机构。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充分整合不同部门的监管资源,充分利用集成AI监管智能体,强化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评标过程动态监测,加大对设置隐性门槛、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评标等行为的打击力度。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招标人通过行业监督平台发布的信息负审核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交通运输养护项目采用招标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之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交法〔2024〕24号)文件同时废止。
来源:河北省交通运输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