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招标代理活动,推动招标代理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了《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doc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江西省水利厅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林业局
江西省广播电视局 江西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江西省能源局
2026年4月29日
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工程建设招标代理市场秩序,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对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简称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符合法律规定的从业条件、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简称从业人员)是指受聘于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依托省“数字发改”平台,推进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系统(简称管理系统)建设。
第五条 各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代理机构实施协同监管:
(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制定代理机构综合性管理政策,负责管理系统建设运维,归集管理系统内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评价信息,推进联合惩戒。
(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代理机构信息统一登记管理;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行政区域内代理机构登记信息的核实和确认。
(三)省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简称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责任清单》的职责分工,负责对本行业招标代理活动进行指导并实施监督管理。
(四)县级以上行政监督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成立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办理设立登记手续。
代理机构与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国家机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二章 信息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