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结合项目的具体特点、实际需要以及有关政策要求,设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条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鼓励招标人允许投标人采取承诺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对信誉要求作出响应。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或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具备相应的资质以及与项目需求相适应的人员、财务、设备等能力的,可以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不具备上述能力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实施单位。
采购人或投资人依据前款规定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工作内容,不得分包。
第二十三条 鼓励招标人优先选择信用等级高的投标人。
招标人对信用等级高的投标人或者中标人,可以给予增加投标机会或中标数量、提高预付款额度或减免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优惠措施,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具有承担所投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施工投标人与本标段的设计人、监理人、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为同一个法定代表人、存在相互控股或参股或法定代表人相互任职、工作。
第二十五条 采用“双随机”方式招标的,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自行选择所投类别,对同类别内所有标段作出响应,未作出响应的标段,其投标应当被否决。
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类别数量的投标文件不予接受。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查询的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资质、业绩、信誉以及人员资格等事项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作出响应,并提供相应政府网站的查询方式或者网页截图,无需另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应当及时核查并更新前款涉及政府网站公开的相关信息,因信息填报不完整或者不准确导致投标被否决的,相关责任由投标人承担。
投标人对其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经查证与事实不符的,视为投标过程中的弄虚作假行为,按相关规定处理,处理结果同时报相应政府网站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采用保函、保险等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实质性内容应当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且不得增加招标人的风险。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印章、授权委托人个人电子印章。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协议书应当分别加盖所有联合体成员单位电子印章。
第二十九条 采用“双随机”方式招标的,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制作商务与技术文件电子文本和报价文件电子文本,加密后上传至电子交易平台。不同标段的报价文件电子文本应当分别加密。投标人将投标文件电子文本上传至电子交易平台的时间,视为投标文件递交时间。
第三十条 采用暗标形式的,投标文件暗标部分应当单独制作。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制作投标文件暗标部分,不得采用任何形式体现或者变相体现投标人身份信息。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与中标
第三十一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原则上投标人无需到开标现场。投标人在开标时间登录电子交易平台按时完成投标文件解密、确认工作,可以在开标直播大厅观看开标视频直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