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厅、国资委、广播电视局、林业和草原局、通信管理局,各市、县(区)有关部门,自治区及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招标人、各招标代理机构:
为规范我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令第34号)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自 治 区 水 利 厅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6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夏回族自治区(以下简称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其信息登记、从业行为规范、执业行为记录及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细则。
自治区行政区域外登记注册、进入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完成信息登记,并接受项目所属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
工程咨询、代建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受委托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全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自治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助提供本行业领域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及专业知识等继续教育资料和考试题库;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教育培训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