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深入推进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变革,提升建造水平和建筑品质,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福建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风险合理分担原则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对工程勘察(如有)、设计、采购、施工或者勘察(如有)、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在合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工程总承包实施范围可以向投融资、运维等方向延伸。
第三条 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以及对工程总承包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参建各方应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促进设计、生产、施工深度融合,推行装配式建筑和智能建造协同发展,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全过程应用,促进工程项目建设提质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