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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2024-06-14 18:00:49           点击数:

  第五十六条[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评标结束后,原评标委员会并没有解散。履约能力复核审查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即成立,对双方产生约束力。

  第五十七条[签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并可视为合同生效条件。因为招标投标的公平性和防止串标的要求,与一般签约有区别,不得签订背离招标投标实质性内容的条款,但可以细化和补充非实质性的内容。

  项目招标文件应按照实际采用投标保证金方式和事件明确约定保证金利息标准;如很少发生或不发生银行存款利息的,应事先声明不退还利息,以免发生纠纷。

  第五十八条[履约保证金]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按招标文件约定方式提交履约保证金可以作为中标合同生效条件之一。

  第五十九条[中标人责任]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中标合同区别于一般合同,不得转让(转包);主体和关键工作不得分包,特殊情形除外;总分包合同与联合体合同的责任分担区别。

  第五章投诉与处理

  第六十条[投诉]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款分别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以及评标公示的异议(异议提出后3天答复期不计算在投诉期限内),作为投诉的前置条件。

  第六十一条[投诉处理]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实际投诉太多,信息来源非正常,调查处理困难。

  第六十二条[行政监督措施]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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