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住建厅发布《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四条 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施工或工程总承包合同总价(暂估价)300万元以上的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时,应将工程款支付担保内容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鼓励其他建设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10%。
因设计变更、施工工艺变更、材料价格变动等引起工程造价浮动超过合同价款10%的,应当相应调整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款支付担保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列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原文如下:
为依法保障施工企业和农民工合法权益,发挥工程款支付担保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第724号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等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就《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相关部门、企业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在2024年6月2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馈。
邮 箱:zjtsccwork@hebmail.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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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5月30日
附件1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施工企业和农民工合法权益,发挥工程款支付担保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第724号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等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筑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是指:在建筑工程建设活动中,由担保人向债权人(承包人)提供的保证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的担保。确保被担保人(发包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行为,在被担保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代偿责任。
发包人是指建设单位或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单位。
承包人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和直接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或工程承包合同的专业承包单位。
第三条 工程款支付担保范围包括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工程结算尾款,包含农民工工资等人工费,不包含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四条 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施工或工程总承包合同总价(暂估价)300万元以上的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时,应将工程款支付担保内容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鼓励其他建设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政府投资工程委托代建单位实施的,可凭项目建设单位出具的建设资金落实证明及相关资料替代工程款支付担保函件。
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为同一法人主体的,可以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和监督;各设区市、县(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实施和监督。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工程款支付担保应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函等方式。开具担保文书的金融机构应是省内有工商注册且有相关资质及业务许可的商业银行或保险公司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