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工程保险保函签订,还是保险事故报案出险,乃至后期的保险理赔处理,都是工程保险活动中的主要流程环节。
前者是以合同形式,形成受法律约束的保险权利义务,重点在于划分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是整个保险活动的主要法律合同依据;后两者的重点则更多体现在事故处理与理赔环节要点上(这里主要是针对工程保险投保人而言)。
实务中,不少业主承包商对保函合同签订、事故处理与理赔环节,缺乏相应环节要点的认知了解,以至于事故损失无法得到有效保险补偿,令人惋惜。
建设工程保函合同,通常内容较为冗长,条款众多,且许多专业性保险用语与专业名词不易被普通投保人理解。加之,保险合同一般都是由保险公司出具,投保人大多凭业务人员的单方面介绍讲解,并不仔细阅读研究而后签订,这就极易导致投保人忽略许多重要的条款内容设定,在相关权利义务的纠纷中陷入被动。
那么,签订一份工程保险合同前应注意哪些条款内容呢?
1.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亦称“保险期间”,保险单所提供的保障期限,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权利义务的责任期限。尤其对于投保人,保险期间直接关系到保险人是否有义务履行对自己的责任赔偿,因此,保险期间是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需要重点关注的条款内容之一。
理论上,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间应与建设工程工期相重合,但实务中,保险期间通常要较工程工期更长,以避免工程保险到期而工程尚未完工的情况出现,多数保险合同都有自动延期的规定(一般90-180天不等)。但建设工程工期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政策原因、征地原因等等,工程推迟动工情况时有发生,自动延期的天数也无法覆盖推迟的工期时间,因此,投保人就涉及到与保险人申请延长保险期间与增加相应保费等问题。
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前应仔细研究项目资料,为工期作出准确评估,避免保险延期情况出现。
2.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一般包括基本责任、除外责任与附加责任三类。
基本责任
即是指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人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危险范围,一般包括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抢救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措施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和保险危险发生时必要的施救、保护、整理等合理费用。
除外责任与附加责任
除外责任即是指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人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损失;附加责任是指保险合同载明的基本责任以外,或列为除外责任的风险损失,经保险双方协商同意后特约附加承保的一种责任,属于约定扩大的保险责任。
3.免赔额与保险理赔
保险合同中通常会规定一个保险免赔额,在免赔额范围内的保险标的风险损失由投保人自行承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签订保险合同前投保人应与保险人协商免赔额金额。
此外,保险合同中会载明保险事故发生后的理赔执行程序,如:合同中规定出险后承包人需在一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报案,超出期限需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等。因此,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还应注意相应条款要求的理赔程序要求。
报案出险与理赔要点
现实生活中,许多业主承包人并无相应的风险事故处理经历,且主观上认为事故出险、核损、理赔都是保险公司的工作内容,自己只要等待赔付即可。因此,每每事故理赔过程中,或受不及时报案出险影响、或受无法提供有效现场证据影响,导致自身理赔结果蒙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