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资格审查工作结束后,代理机构应当编写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并告知所有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其资格审查结果。
第三十一条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三十二条 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根据项目基本情况,以从招标人处获取的基本资料为依据,使用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统一制发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结合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并按照约定的时间向招标人提交招标文件。
第三十三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及其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项目地点、招标范围和内容、标段划分、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等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三)项目数量、规模、主要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四)项目完成期限;
(五)对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有效期限的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和地点、截止时间、开标地点、开标时间;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还应说明提交电子投标文件的网址和方法,投标人应当在电子交易平台注册登记,并经电子交易平台运营机构验证,电子文档数据导则和电子签章等要求;
(七)开标程序、评标程序、评标办法和标准、定标方式;
(八)投标保证金、履约担保、投标报价的要求;
(九)图纸、工程量清单或报价清单、格式附录等招标相关资料和技术文件的要求;
(十)合同主要条款及协议书格式;
(十一)异议的受理与处理;
(十二)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和电话。
第三十四条 编制招标文件时,代理机构应当着重关注以下重点问题:
(一)招标文件中,对于同一个问题的描述前后内容应当一致。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内容应当与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一致;
(二)不得以特定的生产供应商及其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为依据,如必须引用某生产供应商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者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应当标明“或者相当于”的字样;
(三)不得在招标文件中提出与招标项目不相适应的资质要求;不得规定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不公平的内容;
(四)招标文件应当规定项目合理的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需结合项目性质、规模、评标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以保证有足够时间完成评标、定标、签订合同等工作;使用保函的,保函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保持一致,若投标有效期延长,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也需相应延长;
(五)经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标准、规模、内容等应当控制在项目审批部门核定的范围内;
(六)采取技术标暗标评审方式的项目,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根据项目类型和行政监督要求,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暗标编制的格式和评审规则,隐藏投标人身份信息,保障评审的客观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