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现场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规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现场管理工作,依据《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现场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交易中心对本中心交易现场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
交易现场包括交易中心业务大厅、开标区、专家抽取区、评标区、询标室、专家通道、集中监督区等物理场所,以及使用的电子交易相关系统。
第三条【交易中心职责】交易中心应当依法履行招标投标服务保障、全过程记录、异常行为提醒、违法线索报告等职责,建立健全现场管理机制,严格规范实施现场管理,及时发现异常行为和报告违法线索。
交易中心开展现场管理,不替代招标人履行主体责任,不替代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实施行政监督管理,不得从事行政许可、行政备案、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部门职责】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指导和协调全省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现场管理工作。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统筹推进现场管理相关系统及人工智能场景建设和应用工作。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同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指导和协调本市交易中心现场管理工作。
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管理,及时查处交易中心报告的违法线索。
第五条【技术支撑】省大数据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智技术,迭代升级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功能,通过模型分析、智能检测、数据比对等技术,深入挖掘异常行为和违法线索,辅助交易中心提升现场管理水平。
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运用可靠的身份识别、权限控制、数据加密、病毒防范等技术,保障交易信息真实、完整、可追溯。
省大数据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根据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指令,及时为各地交易中心开通相关系统操作权限。
第六条【市场主体责任义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交易现场管理制度,服从交易中心现场管理要求,共同维护交易秩序。
第二章 服务保障
第七条【项目进场服务】交易中心应当通过业务大厅窗口或线上渠道,提供项目登记、场地预约、公告公示、信息查询等服务,不得拒绝符合交易条件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政府投资小额工程项目进场交易。
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现场管理权限,违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正常开展,或参与串通投标等违法活动。
第八条【场所分区管理】交易中心应当对交易现场实行分区管控,明确物理边界,分级设置准入权限,配齐必要的场所设施与工作人员。
第九条【开标区管理】交易中心应当在开标区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投标文件解密、投标人名单公示、开标信息展示、开标结果确认等开标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