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信用有价 为交易护航

投标了工程电子保函平台

最新资讯
行业政策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行业政策
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新规,11月1日起施行!
2026-10-14 16:42:14           点击数:

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新规,1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入库和抽取管理细则》的通知

鲁发改公管〔2026〕741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务)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能源局,青岛市行政审批局:

为规范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建设和评标专家行为,省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单位联合制定了《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入库和抽取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能源局

2026年9月30日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入库和抽取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入库和抽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第26号令)、《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鲁发改公管〔2025〕908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选聘入库和抽取等活动适用本细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公开选聘评标专家。

第四条 拟申请入选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业人员,应当符合《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要求,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内填报相关信息,提交下列材料:

(一)个人申请表;

(二)所在工作单位或者退休时所在工作单位的推荐书;

(三)有效期内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四)社保缴纳记录或者能证明退休时所在工作单位的材料;

(五)职称(职业资格)证书原件扫描件或者带有二维码的电子证书;

(六)有执业资格要求的应当提供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原件扫描件或者带有二维码的电子证书;

(七)无犯罪记录证明;

(八)拟申请专业领域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的业绩证明材料;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结合本人专业知识、实践经验等选择一个行业领域内的3个以内评标专业类别,一经选择,聘期内不得变更。

 1/4    1 2 3 4 下一页 尾页

免责声明:凡本⽹站转载的所有的⽂章、图⽚、⾳频视频⽂件等资料的版权归版权所有⼈所有,本站采⽤的⾮本站原创⽂章及图⽚等内容⽆法⼀⼀和版权者联系,如果本⽹所选内容的⽂章作者及编辑认为其作品不宜上⽹供⼤家浏览,或不应⽆偿使⽤,请及时⽤电⼦邮件或电话通知我们,以迅速采取适当措施,避免给双⽅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电话:400-052-0013
闽ICP备18023465号闽公网安备35010502000117号